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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人士认为,《指引》的详细规定,使得券商的自营业务被纳入监管层的监控之中,券商今后违规“坐庄”的难度越来越大了。从长远看,《指引》为券商改革证券自营机制、防范自营业务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从短期看,部分违规券商必然会因整改要求卖出违规持有的股票,由此可能导致市场再度“失血”,对此投资者要有思想准备。对于那些券商持股比例较高的股票,投资者更应提高警惕。(全文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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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在昨日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券商自营业务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这些都成为券商风险的主要爆发点。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全文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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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全文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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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要求,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自营业务中重大决策应当经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以前券商自营项目小组写个报告,老总拍板就可执行操作,但以后“集体决策”使得“暗箱”炒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全文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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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确要求券商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券商还要建立止盈止损机制程序等制度,而自营业务的交易指令执行前必须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而且在人员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全文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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