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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所保护的范围主要是依据《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而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 |
| 正常投资风险损失不受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 |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登场 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功在长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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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
|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运用以稳健为原则 |
| 保护基金登台 中小投资者“安全底线”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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