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试点:置之于死地而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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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置之于死地而后生
  解决股权分置试点的启动,并没能如人们想像中的那样引发新一轮“牛市”。节后首个交易日沪指创近六年新低,第二个、第三个交易日再疯狂跳水,整个市场风雨飘摇、风声鹤唳,股民欲哭无泪,信心全失。大跌说明了市场对管理层为股权分置确立的解决模式认同度偏低。中国股市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真得很难回答。但孙子兵法云:置之于死地而后生。不破不立,让我们咬紧牙关,度过危难吧。
 层层险境
  易先容中国股市最重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烂股票”太多。要发挥股市扶优汰劣的作用,对垃圾公司要坚决摘牌,让业绩好的企业入市。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闻名的学者张卫星称,股权分置试点文件存在明显漏洞,如文件规定股权分置决议需要类别股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没有投票率的规定。这样大股东自己炒自己坐庄的公司特别容易通过。如果不加以弥补,股票全流通改革就一定会失败。(全文)
  • 独家策划:政策漏洞决定试点还会试错
  • 股权分置试点正式启动:C、B、H股将何去何从?
  • 全流通新老划断”择机而行?
  • 股权分置试点遗留三大缺陷
  •  各方评议
      “如果说2005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转折之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就是转折开始。”“着眼于解决制度缺陷,而不是以减持、套现为目的,这是与过去历次试点根本不同的地方。”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这样评价此次试点。(全文)
  • 历史的转折 可贵的实践--论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 不以利多利空看股市--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断想
  • 从《试点通知》看证监会的“滑头”
  • 各方人士评说首个试点方案
  •  先头部队
      首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今日亮相。三一重工今日公布董事会决议,拟以2005年4月29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基准日的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支付总额为18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取得3股股票和8元现金,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依然为24000万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全文)
  • 三一重工试点方案出炉亲历记
  • 三一重工方案对流通股股东不利
  • 紫江企业清华同方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紫江企业,清华同方公布全流通细则
  • 辩题转移——目击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会
  •  后有来者
      一份第二批解决股权分置试点上市公司的名单昨日传遍市场,吉林敖东、广州控股、雅戈尔、辽宁成大榜上有名,据称它们都将推出10送10的方案(即以公积金送转,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就此向4家公司求证时,得到了不同回答。
      吉林敖东董事会秘书陈永丰表示,“五一”期间公司被要求上报具体方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批准通知。
      雅戈尔董秘办的工作人员称,公司的确向证监会提交了方案,但能否通过还没有确切消息。初步方案拟以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10送2。这与市场所传的10送10相去甚远。
      辽宁成大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五一”期间,公司确实接到证监会通知,要求报送方案,但上报后没有获得通过。
      广州控股证券事务代表称根本没有上报方案,公司目前尚在观望中,将根据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实施情况再进行讨论。
    --全流通“谣股”全线飘红 谁将成下一个试点对象?
     受益群体
      按目前所知的4个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计算,三一重工等4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平均投资收益率高达569%。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将让首批4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第一大股东乐得合不拢嘴。 按照目前所了解的4个方案计算,这4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获利金额可能高达74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69%。(全文)
  • 券商加紧制订试点保荐收费方案
  • 借试点民营板块混水摸鱼
  •  黑马成群?
      根据广泛征集专家意见,我们对未来全流通时最具投资价值的公司进行了量化分析。首先,根据截至4月21日已公布2004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业绩,对最低市盈率、最低市净率的前50家进行了摘取,再加上该公司的股份构成比重数据,形成表一和表二。这些也是一般意义上所公认的“好公司”,而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将会由于全流通的启动预期而更具实际参考价值。(全文)
  • 166家全流通受益的公司名单(1)
  • 166家全流通受益的公司名单(2)
  • 166家全流通受益的公司名单(3)
  • 166家全流通受益的公司名单(4)
  •  路在何方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就是当年的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令社会财富再度不公平转移到少数人手中,股权分置少数试点违背三公原则,极可能引发国际纠纷。 民生、民意、民情、民心,在资本市场中有怎样的位置?对参与这个市场的多数投资者意味着什么?这本来是清清楚楚的:只要是政策公平、程序公正、决策公开,体现了“三公原则”,就是符合民意,赢得民心的举措。(全文)
     背景资料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程序和要求   
       一、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程序和要求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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